关于印发《青岛市省级“产业大脑”建设奖补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申报类别: 奖励
发布时间:2025-02-08
政策分类: 产业扶持政策
公文种类: 通知类
关于印发《青岛市省级“产业大脑”建设奖补实施细则》的通知青工信字〔2025〕5号
各区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,各有关单位: 根据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“促进经济巩固向好、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”政策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 》(青政发〔2024〕2号)、《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山东省省级“产业大脑”建设奖补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鲁工信数据〔2024〕233号),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《青岛市省级“产业大脑”建设奖补实施细则》,现予印发实施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青岛市财政局
(此件公开发布)
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“产业大脑”建设,根据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“促进经济巩固向好、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”政策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 》(青政发〔2024〕2号)《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山东省省级“产业大脑”建设奖补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鲁工信数据〔2024〕233号),制定本细则。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“产业大脑”是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程序组织认定的,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,构建数据汇聚、算力调度、算法开发、服务开放等平台能力,为推动产业精准治理、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的产业大模型赋能平台。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、公开透明、操作简便、注重实效的原则。第四条 聚焦全市优势产业集群培育,对获得认定的省级 “产业大脑”,按省政策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。资金申报主体是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示范型“产业大脑”揭榜单位。免申即享(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补)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经济产业处,联系电话:85916712第五条 “产业大脑”由组织单位统筹管理,揭榜单位和联合单位建设运营。(一)组织单位。由区(市)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等作为组织单位,统筹揭榜单位和联合单位推动“产业大脑”建设。(二)揭榜单位。在组织单位指导下,揭榜单位牵头推进“产业大脑”建设和运营,包括硬件设备采购、软件平台开发、数据中心建设、专项服务运营等。揭榜单位可由产业集群(产业链)头部企业等实体公司组成,应充分了解产业集群行业及数字化转型趋势,具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,具备丰富的数字化平台建设运营经验。(三)联合单位。产业集群骨干企业、数字化服务商等可作为联合单位协助揭榜单位推动“产业大脑”建设运营,包括能力建设、场景开放、资金筹措、试点打造等。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。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“产业大脑”平台建设和集群内企业数智赋能服务等。“产业大脑”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设备采购、软件平台开发、数据中心建设、网络架构搭建、安全防护应用等。“产业大脑”服务集群内企业数智赋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、数据资产评估登记、智能设备更新、信息化系统建设、线上集采集销、数字金融服务等。第七条 项目申报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的省级“产业大脑”认定通知,组织参加省级“产业大脑”认定工作,列入省“产业大脑”建设试点的揭榜单位向注册地区(市)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通过“青岛政策通”平台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。第八条 区(市)初审。区(市)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、年度申报通知,对揭榜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项目查重、失信惩戒、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“绿色门槛”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揭榜单位,区(市)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,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。第九条 市级审核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,对区(市)推荐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。对通过完整性审核的企业,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、失信惩戒、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“绿色门槛”制度情况等进行复审,并按认定通知工作要求推荐上报,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审认定省级示范型“产业大脑”。第十条 社会公示。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示范型“产业大脑”,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和奖补标准,将拟免申即享给予奖补的揭榜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。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选情况和财政资金规模,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,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,函告市财政局申请资金,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,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。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、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,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、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,审核拨付资金。区(市)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申报材料的受理,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完成推荐上报、绩效评价等工作。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、资金下达、牵头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。第十四条 “产业大脑”组织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,协助开展绩效评价、监督检查等工作。第十五条 “产业大脑”揭榜单位未列入安全生产、环境信用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;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“绿色门槛”制度;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,及时报送有关资料,对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;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,如实提供申报材料;配合开展绩效管理、监督检查工作。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“产业大脑”揭榜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,应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挪用,自觉接受审计、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。对于项目违反资金使用规定,发生变更、撤销,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,取消其对本政策所有奖励的申报资格。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,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,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2日。